女儿因上学请父亲搬出房间事件分析
作者:yangshi 日期:2011-11-10 10:10:28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赠给女儿。离婚后,这套房一直由男方居住,一住就是两年。女儿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均被拒绝。无奈之下,今年19岁的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近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父亲30天内腾出房屋交给女儿。
重庆晚报记者 陈国栋 通讯员 阳元霞
案由:父母离异房屋赠女儿
今年42岁的陈权与吴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云阳县共有一套125平方米住房。
2009年2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到云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愿将这套房屋赠与女儿陈艳所有,陈艳随母亲生活,父亲不负担她的一切费用。2010年7月6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陈艳。
陈艳向法院递交诉状称,父母离婚后,父亲一直强行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她随母亲无奈一直寄居在外公家,她多次要求父亲搬出该房,均遭拒绝。她向法院起诉的目的,是要求父亲搬出房屋。
父亲:房子是我辛苦挣来的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父亲陈权在答辩中称,房屋是用自己的移民补偿款、下岗补贴以及其他劳动收入购买的。离婚时虽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是自己没有放弃居住权,基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仍然享有居住权,女儿要求自己搬出房屋没有法律根据。
鉴于本案争议较大、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没有和解意愿,云阳法院由民一庭一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邀请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先后数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尽力在依法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情况下,“修复”正在裂变的亲情。
女儿:要回房屋是生活所迫
为什么父母离婚时没有要回房屋?为什么现在强烈要求父亲“归还”房屋?
陈艳说,父母离婚时自己尚小,在县城读书,母亲的负担不大。目前,陈艳已跨入大学校门,开支陡增,在多次希求父亲尽抚养义务不如人意的情况下,只好讨回房屋,为自己求学、以后求职提供资金。
案件审理中,陈艳告诉法官,她并非刻意要将父亲赶出去,而是要求父亲从道义的角度支持自己读书。她说,父亲在离婚后就再没为自己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仅靠母亲一人的收入并不能完全供给自己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
她说,她要父亲搬出房屋,也是自己生活所迫,基于求学、生活所需的无奈之举。
宣判:父亲30天内交出房屋
对方毕竟是自己的父亲,为了缓和矛盾,陈艳在法庭上提出了4套解决方案:
一是将房屋变卖,房款分为3份,自己、父亲、母亲各得1份;二是父亲腾出房屋,另租小房居住,房租费从本套房屋出租后收益中支出;三是父亲仍在该房居住,只使用其中1间卧室,其余的卧室出租,收益供自己上大学;四是父亲仍然使用房屋,但按月给予一定费用供自己上大学。
对以上方案,陈权均不同意,理由是他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工资较低,只能维持基本生活。
调解无果,法官依据相关法律,一审宣判:陈权搬出该套住房,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女儿要父亲搬走
是否太不近情理
有读者认为,女儿起诉要求父亲搬走,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此外,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儿要求父亲搬出房屋的行为于情于理不符。
云阳县法院法官认为,表面上看,陈艳起诉父亲讨要房屋有点不近情理,但实际上其诉求正当、充分。目前,陈艳正在上大学,没有生活来源,还需要大笔费用用于求学,父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给予资助;陈权正当年壮,无重大疾病或残疾,完全有能力养活自己、扶助女儿,谈赡养的依据不足。
法官介绍,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陈艳作为物权所有人,依法享有根据自己的意志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陈权作为原告的父亲,一直占有该房屋,妨碍了女儿合法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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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赠给女儿。离婚后,这套房一直由男方居住,一住就是两年。女儿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均被拒绝。无奈之下,今年19岁的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父亲30天内腾出房屋交给女儿。
对于上述判决,女儿起诉要求父亲搬走,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有说,利益面前为何可以六亲不认?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作如下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是否合法?
法院的判决是建立房屋产权的归属,而房屋产权归属是建立在夫妻离婚协议的约定,即对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女儿的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夫妻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女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女儿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可见,在法律上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完全有权提出要求搬离的主张。法律上是可以支持该主张的。
赠与房产是否可以撤销?
如果法院判决是合法的,那么女儿要求父亲搬出房屋的行为于情于理不符,父亲有无在法律上救济的可能呢?
由于赠与是一种施惠的道义行为,具有无偿性。如果受赠后,无感激之情,反以怨报德,侵害赠与人利益,给赠与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了损害。此时,还要求恪守赠与义务,不管是从情从理都无法让大众接受。因此,法律上对赠与也赋予了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法律上如果受赠人有不道义的行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如果父亲认为存在上述情形,完全可以向法院诉讼提出撤销原先赠与。
调解方案否决了六亲不认说法
据报道,为了缓和矛盾,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了4套解决方案:一是将房屋变卖,房款分为3份,自己、父亲、母亲各得1份;二是父亲腾出房屋,另租小房居住,房租费从本套房屋出租后收益中支出;三是父亲仍在该房居住,只使用其中1间卧室,其余的卧室出租,收益供自己上大学;四是父亲仍然使用房屋,但按月给予一定费用供自己上大学。 对以上方案,父亲均不同意,理由是他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工资较低,只能维持基本生活。从以上调解方案,不难看出,原告并没有在利益面前六亲不认,反而做了很大的让步。
综上,全面看一个问题是多么重要,不能光看判决,就觉得违背传统美德;不能光听到搬出去,觉得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有问题,了解多一点,自然就会更清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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